一、各地工商局怎么查商标侵权?
1、立案:有侵权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立案工商局管辖范围、人民法院尚未受理。
2、调查:工商局行政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在证据有可能转移或者灭失时,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3、核审:是办案机关内部实施监督的一种制度,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承担。
4、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听证:是《行政处罚法》设立的新的制度。是工商局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扣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度。
6、决定:分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侵权行为成立的,作出行政处罚;侵权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侵权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违法案件监控规定》(97年8月)对以下案件要求自立案之日起,案件调查终结前报商标局:非法经营额100万元以上;非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涉外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跨省区重大复杂的案件;商标局交办、批复或者认为需要上报的案件。
8、执行。
9、备案(存档)。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2、没有经过商标权所有人认可或者委托而制造其注册商标的标识;
3、恶意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超过商标权所有人给予的权限恶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二)没有经过注册商标的法定所有人的认可,擅自在相同产品亦或相似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具体情况涵盖以下四种:
1、在相似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2、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采用和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相同商品上采用和他人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
未经当事人认可采取以上行为,不管是故意或者过失,都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
(三)恶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类属于明知故犯型,销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知法犯法,也构成了商标侵权。
(四)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实施的其他侵权行为。
1、恶意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提供仓库储存、物流运输、藏匿等滋生行为的。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前提条件;
2、代销已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采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在相同的商品上,把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文字或者图形作为商品名称亦或商品装潢使用,并容易造成误认的行为。
工商局不会主动去调查商标侵权案件,所以,在被侵权方向工商局投诉了商标侵权这种行为之后,关于工商局的调查工作,无非就是工商局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和被侵权人提供的答辩资料,结合双方的证据材料来确认是否属于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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