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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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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8 · 2629人看过
导读:拐卖儿童罪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侵犯到了被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在客观上有实施非法拐卖儿童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另外就是是故意拐卖儿童的,一般要同时具备这些条件才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构成拐卖儿童罪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
拐卖儿童罪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拐卖儿童罪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二、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

一审法院的正常审理期限(一般为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例外)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常见的审限应当在三至六个月。

关于拐卖儿童罪应当具备的条件,不是说只要实施了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就一定会构成刑事犯罪,像有些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是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而且拐卖儿童跟好心帮助那些走失的儿童,性质肯定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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