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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如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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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3 · 36198人看过
导读:员工不胜任工作想要辞退就必须要先慎得劳动者的同意,必须还要经过培训还有调整工作的岗位,在确定不能胜任的情况之下进行辞退,但也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并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员工不胜任工作如何辞退?

一、员工不胜任工作如何辞退?

不称职的职工,即不能胜任工作的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不可以直接辞退,应当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依然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需要按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不能胜任工作,是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这些工作或者工作量应当是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的。

二、《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综合上面所说的,辞退员工也是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才可以进行,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一定要在此之前沟通好,在双方确认清楚了之后才能依法的进行,如果出现了非法辞退劳动者,那么就需要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并且还要承担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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