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强制措施 > 不予批捕故意伤害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不予批捕故意伤害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8 · 2258人看过
导读:不予批捕故意伤害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当事人没有造成人员的伤害,而且也达到了与受害者和解;或者是当事人属于预备犯,以及在案件中有良好的表现等这些情况都是可以不用批捕的。

不予批捕故意伤害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一、不予批捕故意伤害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7、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逮捕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据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准权或者决定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有批准权。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都必须交付公安机关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故意伤害只要条件一旦构成都需要承担刑法的责任,但对于一些案件如果情节的危害比较小的话,那么执法人员在进行受理的时候也不会进行批捕,但不批捕不代表着不承担法律的处罚,其目的性就是为了让执法人员受到法律的处罚。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强制措施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强制措施最新文章

遇到强制措施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