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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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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2 · 3235人看过
导读:拐卖儿童,侵犯的是人身自由,以及儿童监护人的监护权。拐卖儿童首先应当具有拐卖的目的,有了这样的目的,实施拐卖的行为,可以依法成该罪,并且该罪还有一个实际控制人质的行为。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一、拐卖儿童罪侵犯的法益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依据中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监护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人。

二、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犯罪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侵犯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即指使用欺骗,引诱等方法将儿童弄走,使之脱离家庭和监护人.

3、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为了收养,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委托负责照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如果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拐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拐骗儿童罪的犯罪事实认定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犯罪分子的具体犯罪情况来进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在实施拐骗儿童犯罪事实时,还可以对儿童进行了人身侵犯,或者造成了人身伤害等情况,还需要按照故意伤害或者其它犯罪事实的认定情况来进行处理。

区分拐卖儿童罪成立和未遂的最主要内容就是看行为,如果带着拐卖的目的,实施了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就已经成立了拐卖儿童罪,但是还无法既遂,需要卖出去之后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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