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淆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按照商标法理,是否会造成混淆(包括可能的混淆)是认定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只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就可以认定使用行为构成侵权,而没有或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就没有构成商标侵权。混淆的实质是,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及相关信息发生错误认识。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注册商标侵权赔偿标准是多少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商标如果存在有混淆的情形必定就会构成商标侵权,对于此行为的认定一般也是在商标比较相似从而不能辩认,对于此情形商标拥有者是有权利让侵权者给予相应的赔偿,从而还可以让侵权者恢复自己名誉,这都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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