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儿媳妇需要在放弃继承权吗?
1、儿媳妇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回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答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不可转让的。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放弃,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继承权的放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继承权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承权的转让问题:继承权是一种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性权利,基于其人身属性,继承权是不可以转让的。
三、继承权特性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的效力。
5、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进行公证放弃房产继承权时也是需要本人到居住地的公证机构作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申请,同时公民在办理放弃继承权时也是需要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办理,当在受到胁迫或者欺骗的情况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后,也是可以申请该公证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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