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盗窃扒窃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上认定扒窃标准主要有两个,发生在公共场所,并且窃取对象是切身放置的财物。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扒窃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1、公共性,即扒窃行为须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其行为才具有更大的主观恶性;
2、技术性,扒窃是从被害人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进行盗窃,如衣服口袋、挎包等,或是在被害人视线内、近距离内盗窃,行为人要取得财物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而拥有这些窃取技能的往往是惯犯;
3、秘密性,相对被害人或自认为秘密的方式采用“非暴力胁迫的和平手段转移他人占有的财物”。
4、随身性,扒窃要求的是窃取他人身上的财物。
二、判定扒窃是否入罪要考虑哪些因素?
1、行为人因饥饿、急需小额金钱等特殊原因而随机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较小数额财物的,应充分考虑其犯罪目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综合分析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符合轻缓刑刑事政策精神。对于初犯、偶犯、临时起意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应与惯窃、有盗窃犯罪前科、有准备地到公共场所见到他人口袋内手机、钱物而跟随窃取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当严则严。
3、符合刑法总则犯罪未遂的原则性规定。扒窃犯罪属行为犯,存在既遂、未遂形态,而作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区分既未遂的标准在于财物是否“失控”。不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不应当定罪入刑。其他严重情节应结合行为人犯罪手段如徒手或者使用作案工具,行为结果是否造成被害人伤害结果或者严重影响生活、经营,是否严重威胁到被害人人身安全等,综合评定犯罪主体自身的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盗窃的行为表现有很多种,包括入室盗窃、扒窃等,对扒窃行为的认定遵守两个标准,发生的公共场所,其盗窃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财物。这样,不管盗窃财物价值多少,一旦有这样行为,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都应当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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