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数罪并罚折衷原则是什么意思?
数罪并罚折衷原则,就是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1.如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即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排除其他轻刑;
2.对判处几个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罚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几个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3.对判处有期徒刑又判处罚金等刑罚的,采用合并原则,合并执行。
由于采用折衷原则,比单独适用吸收、合并或限制加重原则较为全面、灵活,所以采用这个原则的国家较多,但是折衷两个原则或者3个原则不等。数罪并罚的吸收原则;第47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第48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合并原则。
二、罪数与数罪并罚的关系
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或数罪。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数与数罪并罚是交叉关系,如果是一罪的,按照一罪处理。如果是数罪的,可能会数罪并罚,也可能从一重处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一般适用于同一犯罪嫌疑人存在多种不同的犯罪事实,因为需要对不同的犯罪事实进行量刑处理,但并不能直接以数量的方式进行叠加,应当考虑到不同的因素按照上述折衷的具体原则来由司法机关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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