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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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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5 · 2204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没有规定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第47条当中规定的是有转移、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等相关行为的,当事人才会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财产,至于过错方,是需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的。
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

一、离婚时过错方应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吗?

离婚时过错方不会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虽然说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统一的标准,可是人民法院判决财产分割时,也不能逾越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定,法律上对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行为规定的很明确,如果对方有过错行为,只能根据具体的行为索要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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