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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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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9 · 3051人看过
导读: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点是受抚养人与扶养人之间所签订关于扶养人承担被抚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但是受到抚养人必须要将自己的财产在死后遗赠给抚养人。特点是在主体方面的话,包括公民和组织,但是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员。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即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死后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扶养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扶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

4、遗赠扶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

1、遗赠扶养协议实质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从履行义务的角度看,一方面,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另一方面,遗赠人应当将协议约定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这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种十分重要的一条。

2、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以补偿。

3、对于扶养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实际上可以看到有一些遗赠扶养协议,大家对于他们并不是特别的了解,实际上这是一种协议方面的行为,只不过说是关于人身方面所作出的一些协议,承担生养死葬以及遗赠相关的遗产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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