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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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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2 · 2558人看过
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兄弟姐妹会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是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以欺诈或胁迫的手段,让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话也会失去继承权,不过,兄弟姐妹之间彼此并没有直接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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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兄弟姐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二、遗产继承开始后遗产怎么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其实,单纯的针对兄弟姐妹之间来说的话,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即便兄弟姐妹没有以上这些行为,从遗产继承开始以后也是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第一或第二顺序继承人有以上行为的都会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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