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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种类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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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8 · 2225人看过
导读:遗嘱的种类分成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和公证遗嘱,从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可以打印遗嘱,但是在这些不同的遗嘱种类中,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是最高的,如果有多份遗嘱,一般是以公证遗嘱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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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种类的法律效力是怎么规定的?

遗嘱种类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任何一种形式的遗嘱,只要是依法而立,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很多人都错误的理解了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自认为只有以公正的方法立遗嘱遗嘱才能得到执行,其实不管遗嘱的种类是怎样的,依法设立的遗嘱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最关键是当事人在立好的遗嘱的情况下,变更遗嘱的时候要注意销毁原来立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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