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夫妻债务的审理是怎样的?
法院在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时候,一般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1、从债务形成时间上看,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一般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法定例外情形除外。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之债,不管是夫妻一方在婚前所举,还是婚后造成,都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没有签名举债的一方如果认为此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进行举证证明。
2、从意思表示上看,夫妻双方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举债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有追认等意思表示的行为,应视为夫妻共同举债的行为,共债共签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即使债务是以其中的一方名义所产生的,但是用于为家庭日常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举证证明。
3、从证明责任分配看,债权人有无尽到举证证明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的原则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历经多次修改、补充与完善。债权人需要证明夫妻一方的举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未尽证明责任,则需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综上所述,离婚时,对于夫妻债务的处理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非常的重要的,主要从债务形成的时间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来进行判断,也可以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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