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报告不合理该如何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吗
房屋拆迁评估只是房屋征收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在评估报告上签字,最多能证明同意这个评估结果,不代表必定同意被征收。房屋征收需要重新签定房屋征收合同才行。如果评估报告你已经签字同意,而且已超过给定的5天的重新申请期限,那么你是无法再申请重新评估了,此评估价应视为你认同的价格。
三、评估报告在哪里办理
凡进行房屋评估作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所)申报,由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所)安排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作价。
评估人员要对房屋图卡资料复查核对,进行现场勘察、测绘、评议,准确丈量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调查房屋的建筑年代、朝向、层次和用途,按照房屋评估标准勘察记录房屋的结构、装修、设备的完损等级、新旧程度和房屋的增减价值。
整理勘察记录,计算房屋的重置完全价值(原值)、现值(净值),尚可使用年限、残值等。
整理填写房屋完损等级勘估表和房屋价值评估表,作为提供确定房屋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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