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的犯罪特征是什么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2、犯罪的主体。直接正犯只能是男性,女性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
3、行为对象是"妇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同时,男性不得成为本罪的受害人,如妇女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以及男子强行与其他男子实施非自然性交行为,不成立强奸罪。行为造成伤害的,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符合非法拘禁、侮辱、猥亵等罪的犯罪构成的,以该罪名认定。
4、客观行为结果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暴力,是指直接对妇女采取殴打、捆绑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自由等,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胁迫,是指采取恐吓、威胁等言语、肢体的行为,使妇女产生恐惧心理,致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意外的使妇女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手段。如用酒灌醉或药物麻醉的方法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5、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定罪的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的前提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或者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妇女意愿是主观的,案发后,受害人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掩盖案发时的真实想法。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仅仅以受害人的陈述来判定,要结合案情来判定。有些案件,受害人有强烈的反对意愿或者反抗行为,比较好界定。而实践中,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由于年龄、认知等方面的限制,不敢明示反抗的意愿或做出明确的反抗行为,这一点是最难界定的,要结合案发环境、受害人年龄、认知特点等方面综合判断。
6、责任形式为故意。
二、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幼女以是否满十四周岁为界定,幼女是否发育成熟、作风等不影响本罪的认定。刑法上规定的"周岁",以公历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2、对此持有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或者可能知道对象为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但,幼女早熟、身材高大,且虚报年龄,行为人在征得幼女同意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的,不以犯罪论处。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后果的性质与责任形式,以相应的犯罪(如故意伤害、过失重伤等罪)论处。
三、认定强奸罪的中的特殊问题
1、与女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认定。司法实践中,女精神病患者因其缺乏正常的认知能力,即使经过其同意,也应该当认定为犯罪。间歇性女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期间,经过本人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构成本罪。
2、利用职权的强奸与相互利用的通奸界限。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还是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案件,这个问题要根据案情来分,不能一概而论。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点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权进行胁迫,能够使得女性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
3、违背妇女意志与"半推半就"的界限。半推半就是一种犹豫不决的心理,既有不同意的表示,也有同意的表示,可能表现为违心的允诺、委屈的许可、无奈的顺从、被迫的同意等矛盾心理,判断行为的行为是否符合强奸罪的构成,应当从行为人和妇女心理入手,并根据案发时以及前后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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