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故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赠与人的父母可以要求其子女,返还之前的赠与合同所赠财物。
但关键点在于,如果赠与财物是房产时,该怎么办?还能返还吗?
二、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的转移以过户为条件,过户就是登记、就是公示。故父母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时。房产的所有权就转移到子女的名下,属于子女的所有权。
房子所代表的物权和赠与合同项下的债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
(1)在房子没有过户前,可以依据民法典关于撤销赠与合同的规定,父母能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让子女返还赠与房产。
(2)房子过户后,就涉及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条件,当父母将房子过户给子女时,其房子的所有权就从父母转移到子女,归子女所有。如果父母要行使撤销权,则父母不能要求其子女返还房产。
那么,父母就没有救济的权利吗?
依据法律规定,因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房子所有权属于子女时,子女无法返还其赠与房产。那么,子女要返还房产相应的债务、即折价金钱给付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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