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不予受理、撤诉和撤诉请求是法院常用的三种判决方式,在我国三大刑事、行政诉讼中均有存在。这三种主张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它们也有很大的差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起诉请求的区别:
1.不同的目的。不受理和撤诉是解决诉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撤销诉讼请求是为了解决实体的权利和义务。
2.
根据不同。诉讼法学适用于不受理和撤诉:撤诉以实体法为基础。
3.原因是不同的。不受理和不撤销起诉的理由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的权利;撤销诉讼是由于原告丧失了胜诉的权利。
4.
不同的性能。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表现为裁定;拒绝诉讼的表现形式是判决。
5. 结果是不同的。对不受理、撤销起诉的,原告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6.
诉讼费用的标准不同。除刑事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外,对不予受理、不予撤诉的,按照非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诉讼费用;驳回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案件或者非财产案件的性质收取诉讼费用。在不受理和驳回起诉方面也有不一致之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时间差异。不予受理是在立案之前作出的;在案件被接受后的审查阶段,检方被驳回。 实验对象的不同。是否受理由负责审查和起诉的案件发起法庭决定;解雇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法庭决定。另有专门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原告坚持起诉的;发现本院无管辖权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不得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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