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规则》,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
《规则》还对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和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规则》依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
(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3、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
本条规定在制定时,依据《反家暴法》第二十四条,考虑现实紧迫性,增加“情况紧急的”亦可以口头申请的情形。
4、申请时要提交什么证据?
《规则》对于证据及证明责任规定,申请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的证据;
(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包括申请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医院诊断证明、身上的伤痕、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悔过书或保证书、被申请人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录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以及申请人曾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及各机构组织参与处理的相关证据。
对于该条规定,臧永介绍,第一项证据可以为结婚证、户口簿、社区证明等。
对于第二项证据,《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增加“身上的伤痕”作为证据之一,“在情形较为紧急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庭能够即时查明的证据,其中就包括身上的伤痕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在证据采信上有所不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达到内心确信即可。”
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尤为需要注意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之日起生效,并不以是否送达为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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