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人的债权如何确定
有下抵押权人的债权怎么确定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一般抵押权的其他规定。
二、最高额抵押应符合什么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抵押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
在担保期内,可以分为协议期、通知期和法律期限三种类型。
1、所谓合同保证期是指保证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保证期,即保证期。
2、提示担保期间,是指担保合同当事人对担保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无效,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督促债权人行使的合理期间。剥夺其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权利。
3、担保的法律推定期限,是指当事人在保修合同中没有约定保修期限或者协议不明确或者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的任意性规范作出更正的,即,担保期限为法律规定的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中国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条、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担保的法定推定期限为六个月,自主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起至六个月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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