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在27条第1款中做出了有关规定,它将股东出资方式分为货币出资与非货币出资两种,对非货币出资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就是该财产能够评估作价、可以转让。具体的出资方式可以分为:
1、货币方式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有价证券是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种出资方式,主要是因为有价证券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法上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对股东出资的要求是可以转让,可以评估作价。同时一旦形成股东出资公司所取得的就是被出资股份的所有权,公司只有能够将此出资转化为财产才能成为股东出资。
2、实物出资
这里所说的实物是法律上所说的有形财产,法律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以实物方式出资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
在有形财产中还可以再次进行分类可以将有形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一旦移动就会造成其损坏或者价值减损的财产,动产是指除了不动产以外的,能够被移动同时移动不会造成其损坏或者价值减损。
作为股东出资的实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在实践中动产所占的比例更大,能够作为股东出资的动产的要求是: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实物拥有所有权,同时所出资的实物最好是公司设立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否则公司还要浪费其他人力物力去拍卖变卖该实物财产。
3、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基于其智力劳动成果所拥有的专有权。
以知识产方式出资要求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转让的是其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公司取得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权利。
4、土地使用权出资
土地使用权也是股东出资的方式之一,公司在成立之初需要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地,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该出资可以成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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