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服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以支付义务对待对方的合同。销售合同是典型的双重服务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合同是双重服务合同,如销售、互惠、租赁和承包。双服务合同与单服务合同最典型的区别在于,三种防卫权的行使包括同时行使防卫权、先行使防卫权和不安防卫权。1.
同时行使辩护权。行使的条件是:共同债务在相同的双重服务合同中;无先后次序;(二)双方债务期满;(二)对方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另一方未履行或同意履行。2.
先行使辩护权。行使的条件是:同一双重服务合同中的相互债务;有一系列的表现;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第一个履行义务的人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约定的义务。3.行使防卫不安权。行使的条件是:共同债务在相同的双重服务合同中;
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有义务在以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履行明显减少。另一方应及时将履行情况通知另一方。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相互债务不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另一方履行之前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当对方的债务履行不符合约定时,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按照履行顺序互负债务。先履行的一方和未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首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遵守协议。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第五百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对方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转移财产,提取资金,免除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
当事人没有确实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依照本法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应在提供适当担保时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又未提供适当保证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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