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更改需要些什么手续?
遗嘱更改不需要什么手续,立遗嘱人有权利更改或撤销自己立的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订立遗嘱要写清楚哪些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三、哪些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由此可见,更改遗嘱不像房产证过户那样,还得到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向房管局提供相关的手续,立遗嘱这是遗嘱人自己的事情,所以也不存在着还得准备什么材料证明,按自己的意愿对遗嘱进行修改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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