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 胎儿的继承权是准继承权吗?

胎儿的继承权是准继承权吗?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4 · 2232人看过
导读:胎儿的继承权是准继承权,虽然在现实生活之中,也存在胎儿从出生时就是死胎的情形,但是这并没有否认胎儿的继承权。自然人死亡后,若是法定继承人之中有胎儿的,此时必须要保留胎儿的那份遗产。
{ArticleTitle}

一、胎儿的继承权是准继承权吗?

胎儿的继承权是准继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01.01生效)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要注意的问题:

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三、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四、腹中胎儿的继承权怎么放弃?

胎儿的继承权不能放弃,因为他人没有权利替胎儿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放弃继承的有效条件作明确的规定:

(1)继承人道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一般情况下,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如果用口头方式表示的,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

(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由属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

根据以上信息可以知道,即使是没有出生的胎儿,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在进行遗产分割时,需要将胎儿的份额预留出来,若是胎儿出生之后是死胎的情形,那么预留的那部分,就需要将预留出来的那部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来处理。

网站地图
律图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延伸阅读:

更多#遗产继承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遗产继承最新文章

遇到遗产继承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