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应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书
(1)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情况、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财产担保的担保物情况、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写明连带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
(2)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2.债权证据材料
(1)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
(2)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
(3)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 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
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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