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的刑罚加重情形有哪些
1、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
2、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3、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和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都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二者适用的情形不同。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逃逸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车辆逃逸事故如何认定
目前机动车三者险的条款基本上是全国统一的,在条款中明确约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不予理赔。保险公司免赔的法律基础是基于合同约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及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司法解释可知,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等前提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成都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指导意见》第16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性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接受调查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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