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冷静期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1.1生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对离婚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民法典》(施行)第五编第四章对离婚制度作出了规定,并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一是增加离婚冷静期制度。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二是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问题,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
三是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四是将夫妻采用法定共同财产制的,纳入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以加强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权益的保护(草案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五是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离婚和结婚一样,都是公民的自由权利,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办理离婚登记处理,但根据上述法律依据,是可以对离婚的申请和相关请求,在规定的冷静期间内进行撤销处理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婚姻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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