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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8-06 17:55:29 浏览:3012次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条件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军队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自用的土地,市政绿化公共用地,生产用地,其它的设施用地等,上述土地在进行开发和利用时是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税的。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条件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条件有哪些?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使用税减免应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再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参照《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的减免税管理。

第八条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按本办法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对于土地开发和使用过程中,可以减免税费的情况,一般都是由于公共用地或者特殊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情况,而对于正常的土地开发利用,显然都是需要交纳税费的,具体的税费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由当地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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