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办理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手续应如下:
1、必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另外,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因为购买该住房而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政策各地区并非统一,具体细节操作需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咨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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