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追诉时效最高为二十年。一般刑事案件二十年内大都能够破获,所以设定其最高追诉时效为二十年,并无不合理性。但拐卖儿童犯罪,很多儿童被解救是在二三十年之后,当初警方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孩子被拐卖情况下才会立案,但由于绝大多数家长找不到证据,所以此类案件基本上都是按照走失处理,并没有立案。因此等到二三十年后遭拐卖儿童被解救,案件都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而遭拐卖儿童二三十年后被解救,明知是谁实施了拐卖儿童犯罪,却不能对其实施法律惩处,对于儿童遭拐卖家庭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此外,因为已过了追诉时效,而不能对拐卖儿童人员实施法律惩处,令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也不利于经由更为有力地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人员,更好地遏制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发生。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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