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以下8种形式:
1、留置盘问;
2、行政传唤;
3、管束或约束身体;
4、扣留;
5、强制隔离戒毒;
6、收容教育;
7、强制收治、医学留观与强制隔离;
8、“两指”,《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20条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