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避追缴欠税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逃避追缴欠税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
逃避追缴欠税罪表现为对所欠税款以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税款的行为。具体说来,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所以,在本罪中,“期限”是个关键的问题。在认定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行为人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刑法》,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纳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本罪。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尽管采取了逃避的行为,但其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最终还是被税务机关追回,弥补了欠税,则不构成本罪。还有,即使欠税人出于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转移、隐匿了财产,但此举不足以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也不构成本罪。最后还须指出,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和行为人的逃税行为还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是由于欠税人资金匮乏,财力不支等客观原因,并非由于欠税人有意转移、隐匿财产所致,则也不构成本罪。
(4)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需达法定的量化标准,即1万元以上。该罪是结果犯,如果不足1万元,即不属"数额较大",不构成欠税罪。这里所称的“数额”,专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
对于犯罪分子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的侵犯了国家有关权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未达到立案的可以追究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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