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书面的协议当然要比录音法律效力高。因为录音作为电子证据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
第22条
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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