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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罪是怎么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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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3 · 2374人看过
导读:虚假出资罪的构成有:客体上侵犯了国家对于资本市场的管理规定、客观上表现为虚假认购资本额度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主观上表现来故意的行为等,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判决。
虚假出资罪是怎么构成的?

一、虚假出资罪是怎么构成的?

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公司法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

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市场管理部门对于公司注册时所需要认定的出资情况,是有明确的规定的,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对于认定的出资情况,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实缴的,对于虚假出资的行为显然是属于严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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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构成要件是:一、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有违反法律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必须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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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出资是构成犯罪的。我国法律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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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假出资行为通常被视为涉嫌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罪指的是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在设立或运营过程中,未向公司提供相应货币或实物资产,或虚假转移财产权利,从而实现虚假出资或抽离资金。 若行为导致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或恶劣情节,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出资罪。 此外,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公司登记资格,也可能触犯刑事法律,面临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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