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成套制式服装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一百件以上的;
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者合计十件以上的;
3、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标志单种或者合计一百件以上的;
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三副以上的;
6、非法经营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一千元以上的;
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生产警用装备的表现情形有哪些?
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的,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形:
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
2、虽是定点生产的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
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用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种。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综上所述,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拿到相关部门的许可,凭借资质生产销售。对非法买卖警用装备,达到一定程度的行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如买卖警服50套以上、警号、胸章及其它标签100件以上,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就触犯了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犯罪的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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