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提出。
1、期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2、管辖法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提交的材料。
(1) 再审申请书;
(2) 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 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6) 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7) 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再审申请的受理。
(三)再审申请的审查。
1、审查期限。
2、审查方式。
(四)法院做出决定。
1、决定再审。在审查期限内,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审的,应立案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驳回申请。认为不符合上述法定再审情形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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