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不仅指行为方式(生产、销售)选择,也包括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选择。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具体确定犯罪罪名,如生产有毒食品罪、生产有害食品罪、销售有害食品罪等。
构成本罪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2]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仍然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果有以上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中毒或者健康受到损害,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适用。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对生产、销售的食品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有害食品是会对人体健康造成非常严重影响的一种物品。食品在没有通过国家部门的审核和国家食卫部门的标准之前,是不能够进行出售的。如果有违法进行销售有害食品的行为,造成严重事故的,将会予以重罚。并且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处罚金额和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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