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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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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30 · 2229人看过
导读: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诉讼的、法定代理人死亡的、未确定继承人的、权利人被其它人控制的等,对于达到上述条件的就是可以按照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来适用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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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是根据《民法典》(施行)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的认定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1.短期诉讼

短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长期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就为3-20年。诉讼时效为4年的是,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3.绝对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诉讼案件的提出是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的,法律上针对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所认定的诉讼时效也是不同的,但同时也规定了最长的诉讼时效规定,对于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诉讼案件,是不可以提出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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