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女职工产假最长可达158天。
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51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62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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