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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