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如何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对于犯罪分子变造公司债券的行为,一般目的都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上,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认定的,对于涉案金额巨大的,还需要根据刑法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来进行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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