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是不同的概念,因个案不同时限不同。
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或双方约定在某一时期内向法院提供证据,过期的证据不被法院支持。
答辩期限是指原告起诉后,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并指定答辩期限,让被告提交答辩状,答辩期限是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自后开始的。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般由法院指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当事人可以同协商,不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进程,但举证期内不举证可能导致法院承认对方全部证据(仍需要质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送达起诉状和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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