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回重审的还可以上诉吗?
当事人因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而上诉后,如果被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原审人民法院重答审的,原审法院仍然是按一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在重审后所作出的判决仍然属于一审判决,如果当事人仍然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的处理是怎样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除最高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允许上诉以外,其他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将不作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对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或裁定有疑问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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