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局申请分居自动离婚吗
无论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动离婚。因分居而满足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也不适用于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而仅适用于法院受理的诉讼离婚。
依据《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 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 有不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 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流程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
(一)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己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 有不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 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 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特殊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岀离婚;但是,女方提岀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后实行“离婚冷静期”规定,即对于双方协商一致愿意离婚的配偶,给与两个三十天的“反悔期”,前一个三十天内任何一方撤回申请,或后三十年内任意一方不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均视为婚姻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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