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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申请分居自动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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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06 · 1597人看过
导读:当事人持证据证明自己与配偶已经分居较长时间的希望民政局据此准予离婚的,民政局无法受理。因此,不存在自动离婚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无法和配偶协商一致共同前往民政局离婚,并已经分居满两年的,应当持证据前往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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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局申请分居自动离婚

无论分居多久,都不可能自动离婚。因分居而满足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也不适用于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而仅适用于法院受理的诉讼离婚

依据《民法典》(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 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 有不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 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流程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

(一)协议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己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 有不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 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 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特殊规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岀离婚;但是,女方提岀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实施后实行“离婚冷静期”规定,即对于双方协商一致愿意离婚的配偶,给与两个三十天的“反悔期”,前一个三十天内任何一方撤回申请,或后三十年内任意一方不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的,均视为婚姻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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