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申报中诉讼时效中断吗?
破产申报不会导致中诉讼时效中断,具体理由如下:
1、《民法典》(.01.01生效)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从《破产法》九十二条第二款法条设立含义进行分析
《破产法》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该法条属于管理性的规范条文,此法条的立法意义与诉讼时效并无任何关系,主要是为了防止在重整期间,不按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突然出现主张债权,影响重整计划的实施。此法条并不意味着只要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就当然的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结合上述分析,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发生必须是债权人主动主张其债权,才能产生中断的效果的。仅因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无法当然的认为债务人(即破产或重整企业)的所有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只有债权人主动去申报债权,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同时可从反方面去思考,例如:没有及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过了3年之后再起诉破产企业,主张其债权,此时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当然可以以诉讼时效届满来进行抗辩。
二、破产申请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目的;
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十一)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十二)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司的债权人,在发现公司资金无法周转的情形时,可以近一步的判断公司是否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如果出现了此情形,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若债权人想要使得债务纠纷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破产请求被法院受理后,向法院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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