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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标注今收到借款10万元但没有借款借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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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4 · 3853人看过
导读:借条上标注今收到10万元借款但对方却没有履行借款义务的借条是无效的,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借贷关系是从履行的借款应付后才成立的,没有按时履行借款义务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出借人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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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条上标注今收到借款10万元但没有借款借条是否有效?

没有实际借款的借条是无效的,借条无效的情形包括:

(一)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法院查明,出借人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背真实意愿的借条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受损害方的变更权或撤销权应当依法行使。

(三)感情债所产生的借条

不少情人之间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出轨劈腿等),会写下借条,但实际中并没有这笔借款支付的凭证。如果分手或者离婚了,一方拿着借条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法院通常会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证据链,没有其他证据只有借条的,借条无效。

(四)有借条但没有实际支付借款

借条只能证明借贷双方之间有约定,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

二、借条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有出借行为。

三、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由此可见,写了借条绝对不代表借条就一定有效,就算是当事人按照约定把这10万元借给了对方,可是,明知道对方借10万元是为了贩毒或买毒品,这样的借贷关系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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