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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时效规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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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1 · 3696人看过
导读:《环境保护法》中的时效规定为从损害发生之日起三年,而《行政诉讼法》的时效规定,如果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那么诉讼时效只能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
环境保护法与行政诉讼法时效规定是怎么样的?

一、环境保护法行政诉讼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污染损害赔偿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关于环境问题的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

①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时效为3个月。

《环境保护法》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诉讼时效为15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提起的是侵权诉讼,向污染环境的个人或者法人索赔那么适用《环保法》关于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是基于对行政决议不服,那么适用《行政诉讼法》。

二、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将成为共同被告

为激发行政复议程序的活力,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调整为复议机关不仅改变原行政行为要当被告,维持原行政行为也要当被告(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今后,只要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支持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就会尽量支持申请人,从而避免自己当被告。因此,环保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若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被申请人必须服从。

三、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延长,环保部门应避免错误告知

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环境执法中,要明确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实践中,最好以书面形式告知,口头告知的也应当以笔录形式记录在册。

四、自由裁量权案件可以调解,环保部门要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新《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第二款同时规定:“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对此,一些环境违法案件是否罚款、罚款数额涉及环境行政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是否正确等,遇到这方面的行政诉讼时,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充分借助法院调解程序,在法定裁量幅度内与原告达成共识,积极化解争端。

诉讼时效,是当事人应当在该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在该段时间没有向法院起诉的,可能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只要被告提起时效的抗辩,法院就应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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