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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关于债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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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13 · 6091人看过
导读:目前我们国家《继承法》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代替实施的是属于《民法典》,在债务继承这个方面的话,我国《民法典》规定了限定继承的原则,也就是说,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和债务之后,才能够继承其遗产。
继承法关于债务规定是什么?

一、继承法关于债务规定是什么?

目前我们国家《继承法》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代替实施的是属于《民法典》,在债务继承方面的话,规定如下。

1、限定继承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继承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遗赠就是被继承人将财产赠送给非法定继承人。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实质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其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其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继承问题在我们国家一直以来都是非常敏感的,因为继承会涉及到大量的财产的继承问题。目前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的继承编对此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比如说如果有债务的情况之下,应当清偿债务之后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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