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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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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5 · 7126人看过
导读: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包括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此三项条件必须要同时满足,代位求偿才会成立。
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

一、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是什么?

1、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被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的约定不一定有效

在被保险人于基础法律关系中通过合同约定预先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下,如果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承诺同意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表明被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得到了保险人的同意,应当认定该条款有效。

保险人在理赔后反悔进而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权的,既有违《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也不具有请求权基础,即使被保险人单方变更意思表示同意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无法变更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合同约定,故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预先弃权行为而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

相关法律规定规定:《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二、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1、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2、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3、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5、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如果损害结果发生之后,受害者有向导致损害的公民、单位提出赔偿请求权的权利。被损害的财物之前已经购买了保险、且经过核实发现损害在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内,那么财物遭受损失的人,就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获得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受理赔偿请求后,可以代位向第三人提出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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