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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证据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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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9 · 23088人看过
导读: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卖淫嫖娼证据包括在场民警的证言,现场有关卖淫嫖娼的物证等,如果只有口供没有其他的物证来证明违法行为的话,不能认定卖淫或者嫖娼的违法行为。
卖淫嫖娼证据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卖淫嫖娼证据相关规定是什么

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需要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申述,还有民警的抓获记录等等。卖淫嫖娼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对于行为人如果被抓获了,一般处行政处罚,但是如果情节严重也可能构成犯罪。

证据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申述。在她的陈述中,指认为嫖客,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同时,和她之间有金钱交易关系。

2、民警的抓获记录。由目睹现场情节的民警自书或口述的证词。

此外,其他证据诸如遗留现场的物证,都是证明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

嫖娼违法的行为,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

二、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程序

(一)传唤至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人员,可以当场口头传唤或者使用《传唤证》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讯问。

(二)讯问、查证

公安民警对经传唤至公安机关的卖淫嫖娼嫌疑人,应及时讯问、查证,但讯问查证的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 .经讯问、查证,有证据证明一方是以营利为目的,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以及另一方是以给付金钱等物质利益为手段,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卖淫、嫖娼行为。在讯问、查证时,注意应将双方分别讯问、查证。

因此卖淫嫖娼不能只以犯罪嫌疑人自诉的口供作为证据来定罪,它必须还有其他的证据如物证或者现场民警的证词、现场的物证等等,甚至视听资料也是可以当证据,如果证据充分才能认定有卖淫或者嫖娼罪,被判卖淫、嫖娼罪的会被拘留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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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及卖淫嫖娼的犯罪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拘留时间不同。 对于未满16周岁或16至18周岁首次因生活所迫从事此行为的人,可处5天以下拘留。 此外,对于16至18岁多次从事或18岁以上两次及以上从事此行为的人,可依法进行收容教育。 特定情况如怀孕、哺乳或70岁以上老人尝试此行为,不受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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